《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一、许可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二、申请主体: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
三、许可内容: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的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五、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二)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三)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二)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七、审查内容:
(一)编辑的内容符合教义教规要求,审查审核意见书的真实性;
(二)编写人员的学识程度,是否是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编写人员应当是经过备案的合法宗教教职人员;
(三)审查发送范围,要求内部使用。
八、许可程序: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决定书,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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