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03:50:10
我国法律对出版者的要求较为严苛,在图书作品作者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出版机构即使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尽到了注意义务,也不能避免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侵权出版物除不得继续出售之外,已获利润也需要返还,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此,故在此提醒出版者,应当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之初就应当注意把控风险,签订、履行图书出版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与著作权人的代理人签订出版合同时,除了应当审查相关授权文件、版权声明外,还应当与作者本人保持必要沟通。一旦涉及对作品编辑、加工、删改,应当获得作者本人同意,避免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这些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出版者也可以在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相关条款,保证拥有对作品的修改、编辑权利。
2、应当对作品内容进行审查,法律规定不能出版的内容不得出版。《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还应当注意一些特定表达(如台湾称地区)。”
3、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重大选题,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须提前备案。《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4、如出版图书内容中含有插画、插图等,须审查其权利归属。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合法权利证明,使用人物肖像作品的,应当得到肖像权人的授权。避免侵犯第三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肖像权人相关权利。还应当注意,图片具有独立的许可使用期限,尽量使图片许可使用期限与图书出版期限保持一致。
5、在约定交付稿件日期时应当考虑到修改、校对的时间。交付稿件质量标准(一般为齐清定)、字数标准等。在约定付款条款时,如版税的结算方式,是按照实际销售数量还是按照印刷数量,有时候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
6、授权专有出版权的权利内容,则应考虑是否独家?是否包含转授权?授权中文简体还是全球任何语言?以及授权期限的起算点是合同生效之日抑或作品出版之日。。。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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