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6 09:50:13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图书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出版单位、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三级图书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出版同质化、编校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推动出版单位提质增效、打造更多精品力作,促进全行业质量意识和图书出版整体水平提升,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检查重点
主要对2018年以来出版的文艺、少儿、教材、教辅和科普类图书进行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检查,加大对引进版、公版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的检查力度,以三级审稿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的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进一步加强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加强出版物质量全流程管理。
三、工作安排
图书“质量管理2019”专项工作于2019年3月启动,分3个层面开展。
1.出版单位自查。各出版单位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对相关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同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单位2018年以来出版的图书进行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自查;对照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制度;自查情况需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的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每个出版单位不少于5种图书的内容与编校质量进行检查;对近年来图书质量合格率较低的出版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出版管理部门要予以行政处罚。
3.国家新闻出版署抽查。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围绕检查重点,随机开展图书编校质量及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随时开展图书内容质量抽查。
四、结果运用
1.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要求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不合格图书。
2.连续2年在抽查中有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或同一批次抽查有2种及以上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不得参加当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
3.对不合格图书的责任编辑,2年内不得晋升出版方面职称;对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4.相关类别图书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的,应复核出版单位相关类别出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其相关出版资质。
5.对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图书的违规出版行为,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要求停止出版、发行相关出版物;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相关要求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单位要把质量检查情况纳入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考核评价范围。
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开展抽查工作并收集汇总相关检查材料和图书样本。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须将相关检查材料和图书样本于9月底前寄送至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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