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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港澳台用语规范

2019-08-07 02:39:52

第一,正确使用涉港宣传用语。

(1)不能称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可说“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统治”。 不能把香港回归,说成是“宗主国的更换”,更不能说“中国是香港新的宗主”。
(2)不能称中国对香港“收回主权”“主权回归”及“主权交接”,应称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回归祖国”“收回香港”及“政权交接”。
(3)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使用称谓时,香港不能和中国并列,不能使用“中港两地”“中港合资”“中港交流”一类的提法。有涉及香港与各地合资、合作的内容,可使用“粤港合资”“沪港合作”等提法。对涉及各地与香港合资的企业名称、商店、牌匾及商品的说明,也应按这一要求予以规范。如涉及到一些香港当地的名称无法避开,可加引号,如“中港经贸商会”。
(4)相对香港,不能把内地称为“国内”或“大陆”,在1997年之前可继续称“内地”;对香港同胞在内地投资办厂、旅游观光,不能称“来华”,而应称“来内地”。 在香港与一些国家并列时,务必称“国家和地区”,如“包括德国、法国、香港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此次会议”。
(5)在涉及深圳与香港地界时,不能称为“边界线”,而应称“管理线”。
(6)“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因此,不能说“一国两制”是为解决香港问题提出来的。
(7)不能称英国占领以前的香港是“一个几乎没有人烟的荒岛”“一片荒凉的不毛之地”,或称“香港从一个小小的渔村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等。这些说法与历史事实不符。在被英国侵占以前,香港地区的农业、渔业、航海业、制盐业和文教事业等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民。史料记载,在1841年英国军队侵占香港时,仅香港岛就已有居民7450多人,港岛南部的赤柱已是一个有2000多人的市镇。
(8)经史学界考证,历史上不存在《穿鼻草约》或《穿鼻条约》,英军最初是用武力强行侵占香港岛的。因此,不能说英军占领香港岛前签署过《穿鼻草约》或《穿鼻条约》。
(9)“新界”是英国人的称谓,英文原义为“新的领地”,在使用该名称时,要加上引号。
(10)对香港的一些右派政治团体的名称,引用时要加上引号,如“民主派”“民主党”“支联会”。
(11)由于英方顽固推行彭定康“三违反”的政制方案,破坏了“直通车”。199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按照全国人大有关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构。对此,不能说“‘解散’或‘废除’港英三级政制架构”,可称“港英三级政制架构”到1997年6月30日终止。

对香港问题各新闻、宣传、出版单位今后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或需使用新提法,应及时向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以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港宣传用语。

第二,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
编者按:以下是有关主管部门对涉台宣传用语所作的规定,但口语宣传与文字宣传不同,如加引号的规定在广播电视里应需有所变通。有的可在前面加“所谓”,有的还需作其他的处理。
( 1 )“中华民国”一词只能作为历史用语。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只称“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如需引用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原文而涉及到“中华民国”一词时,需加引号。
(2)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如需引用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原文而涉及到“中华民国”纪年时,附加引号外,需加注公元纪年。
(3)一律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官方机构的名称。如需引用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原文而涉及台湾当局官方机构名称时,应加引号。此外,带有“中国”“中央”“国立”“国家”“政府”“中华”等字样的台湾官方机构亦应加上引号码。
(4)一律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官方机构官员的职务,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或“台湾政界人士”。如需引用时,应加引号,如“总统”“行政院长”“总统府资政”“台湾省主席”“台北市长”等。
(5)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一类的用语称之。
(6)具有“台独”性质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
(7)对国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真接使用反共等用语的团体,如“反共爱国同盟”等,均应加引号。
(8)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以及冠有“中华民国”称号的,也应加引号,如“大陆灾胞救济总会”等。
(9)台湾当局的所谓“民意代表”(如:“国大代表”“省议员”“立法委员”)等人士来访、
交流时,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
(10)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馆”等,应加引号。
(11)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12)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中,一般不使用国际法上的用语。如“白皮书”“文书验证”“司法协会”“引渡”等,可采用“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和协助”“遣返”等。
(13)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14)对台湾在其所参加的不局限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中国台北”。
(15)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或“两岸三地(边)”之类的称谓,“九七”“九九”前,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等。
(16)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招聘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港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应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可称“沪方”等,不能称“中方”。
(17)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或“上海等三城市与台湾”“福建等四省与台湾”的提法。
(18)在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不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19)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如“大陆人口”“大陆工农业总产值”;在必要时,可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说明未包括台湾。
(20)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实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提法。
(21)对台宣传报道中,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这个词,可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2)两岸同胞都是中国公民,可按居住地称“我国台湾居民”或“我国台湾同胞”。
(2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返回祖国大陆,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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